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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當月投保薪資6.5%計算

依照行政院97年10月9日臺勞字第0970039730號令定,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除第54條之1已明定施行日期及第13條第3項、第4項自99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98年1月1日施行。

又依照新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7.5%至13%;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7.5%,施行後第3年調高0.5%,其後每年調高0.5%至10%,並自10%當年起,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3%。另依照就業保險法第41條第2項及行政院91年12月27日院臺勞字第0910061906號函規定,自就業保險法施行之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調降百分之1,亦即98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率按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6.5%計算。

如有需要可下載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分擔金額表,或進行個人保險費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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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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