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請領失能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申請書依規定應洽投保單位蓋章,惟被保險人於退保後一年內診斷永久失能,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自行提出申請,或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蓋章者,得說明原因自行請領。
-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由被保險人洽請醫療院所診斷出具,並於出具後5日內逕寄本局,被保險人則檢送『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書』)。
(1)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出具。
(2)精神失能者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神經失能者須由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膀胱機能失能者須由泌尿科專科醫師診斷出具。
(3)依據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眼、耳、咀嚼嚥下及言語機能、胸腹部臟器(機能失能)、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皮膚失能、上肢機能、下肢機能申請失能給付時,其失能診斷書應由「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之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時,不在此限。
(4)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者,得由原應診醫院出具。
(上述空白表格可電洽本局02-23961266轉分機3666電話服務中心或逕洽本局各地辦事處索取。)
- 勞工保險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限請領年金給付且有符合加發眷屬補助條件之配偶或子女者填具)
- 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如脊柱畸形或運動失能者須附正、側面X光照片或光碟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