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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2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二字第0980140091號令修正發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98條之1、第99條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九十九條修正條文

第九十八條之一

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條例所定應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規定,致影響其保險給付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第九十九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上一則有關農會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農保被保險人資格者,得否適用97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重審追溯其農保資格? 下一則勞工保險基金國內委託經營績效
最後更新日期:200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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