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九十九條修正條文
第九十八條之一
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條例所定應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規定,致影響其保險給付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第九十九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