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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繳費證明將於4月底寄發

勞保局將於4月底寄發98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繳費證明,以利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

依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可以在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但合計其他保險的保險費 (健保費除外) ,以不超過 2 萬 4 千元為限。為方便民眾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勞保局將在今年4月底寄發99年第2期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或保險費轉帳代繳通知單)時,一併寄發98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繳費證明給被保險人。而針對已經不是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的民眾,如果98年度是以轉帳代繳方式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勞保局也會在4月份單獨寄發繳費證明給這些人。

至於已經不是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並且在98年度期間都是拿繳款單繳費的人,可以用繳費收執聯作為申報所得稅的憑據。若收執聯遺失,可直接以網路向勞保局申請繳費證明,或打電話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02-23961266轉分機6033)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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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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