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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如欲改選適用勞退新制 應於99年6月30日前改選

勞工退休金條例自94年7月1日起施行至99年6月30日,即將屆滿5年,勞保局籲請目前仍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的勞工,如欲改選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勞退新制),應依法提書面資料於99年6月30日前交由雇主或事業單位改選,雇主並應配合辦理勞退新制提繳申報作業,屆期未改選勞退新制,將仍繼續適用勞退舊制,而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後,就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舊制。


勞保局提醒,原選擇適用勞退舊制勞工如要改選適用勞退新制,依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並親自簽名後送交雇主或事業單位,雇主或事業單位應在勞工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之日起15日內,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載明選擇新制日期,並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後寄送該局辦理提繳手續,並應自「勞工選擇新制之日」起開始為其提繳退休金。另依規定勞工改選勞退新制書面資料應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5年止。


勞保局同時說明,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該條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但依私立學校法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的勞工則不適用。勞退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在該例施行後仍服務在同一事業單位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得在該條例施行之日起5年內(即99年6月30日前)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勞工在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後,就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舊制。


勞保局除已於98年11月底,將適用勞退舊制勞工依法得於99年6月30日前改選適用勞退新制的相關規定,通函各適用勞基法單位轉知所屬勞工,並陸續於該局全球資訊網(www.bli.gov.tw) 刊登相關訊息,及製作「勞退舊制勞工改選勞退新制說明簡報」與「勞退舊制勞工改選適用勞退新制相關問答」提供事業單位與勞工下載使用。該局籲請各雇主或事業單位配合辦理勞退新制提繳申報作業,以維護勞工退休金權益。

上一則失業被保險人領滿失業給付,並不影響其未來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 下一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首次申請年金給付時,同時符合他種年金給付資格條件者,經保險人審定核付後,即不得變更。
最後更新日期:201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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