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99年9月13日台內社字第0990180498號函暨99年9月24日台內社字第0990192817號函示略以,戶籍原臺中市,99年12月25日後持其原位於臺中縣已取得1年或承租已滿1年以上之農地,申請參加農保或資格條件異動重審,其自有或承租農地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於99年12月25日縣市改制前,未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未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未符「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不得參加農保。惟因99年12月25日縣市改制為同一直轄市,該農民於99年12月25日後(含)申請參加農保,如符合上開農地與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須位於同一直轄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之要件,其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1年之計算,應自99年12月25日起算後1年始符合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