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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繳費證明已於2月底寄發

勞保局已於2月底寄發99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繳費證明,以利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
 
依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可以在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但合計其他保險的保險費 (健保費除外) ,以不超過 2 萬 4 千元為限。為方便民眾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勞保局已於今年2月底寄發100年第1期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或保險費轉帳代繳通知單)時,一併寄發99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繳費證明(繳納日期介於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保險費)。而針對已經不是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的民眾,只要在99年度曾經以轉帳代繳方式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或者是直接由請領的給付中扣抵保險費者,勞保局也會主動在3月份單獨寄發99年全年度的繳費證明,民眾不需要另外提出申請。

至於已經不是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並且在99年度期間都是拿繳款單繳費的人,可以依個人需要直接以網路向勞保局申請繳費證明,或打電話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02-23961266轉分機6033)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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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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