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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被保險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如何才不會逾2年請求權時效?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之請求權,依規定應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或永不能復原之當日起算,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若其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或永不能復原之日期不明或顯有疑義時,則應由專業醫師審查,倘據專業醫理見解足證其經診斷永久身心障礙或永不能復原前已有身體遺存障害事實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即應以其身體遺存障害事實之日起算。例如:切除脾臟、腎臟、子宮、雙側卵巢及兩側睪丸等以「切除之日」起算,眼睛失明以「已達失明程度之確診日期」起算,洗腎以「第一次血液透析之日」起算、手腳截肢以「截肢之日」起算2年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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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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