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8條最新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0010303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八條條文

第十八條 監理會應將審議結果作成審定書,提請監理會主任委員核定,並由監理會於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投保單位及保險人。
保險人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後十五日內執行之。

 

上一則100年5月份本局核定積欠工資墊償案計12件, 墊償人數63人,墊償金額286萬4,091元。 下一則勞保局積極爭取疑似過勞死勞工權益
最後更新日期:2011-06-13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