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身心障礙保費補助

壹、農保部分

  1. 為落實政府積極照顧身心障礙同胞之政策,本局自84年12月1日預收84年第2期保險費起,就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農保被保險人,由本局於期前預估其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之保險費部分後,逕於其預繳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內扣減。(自112年2月10日起月投保金額調整後,身心障礙被保險人應負擔保險費所增加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2. 身心障礙被保險人於中途退保時,其退保翌日起至當期末止已預繳之保險費,或身心障礙者資格變更,其應調整補助款差額之保險費,本局於計算投保單位當月份應繳保險費時一併沖還或調整。至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其上開期間之身心障礙者保險費金額,本局亦一併於當月向所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結算。
  3. 補助標準: 
身心障礙程度 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比例 每月自付保險費金額
(四捨五入至元)
中央補助金額
(四捨五入至元)
總額
(四捨五入至元)
極重度、重度 100%(全額) 0 0 0
中度 50%(二分之一) 39 39 78
輕度 25%(四分之一) 58 59 117

貳、農民職災保險部分

  1. 本局自107年11月1日起試辦農民職災保險,於計算被保險人應繳之保險費時,就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農民職災保險被保險人,由本局於期前預估其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之保險費部分後,逕於其預繳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內扣減。(自112年2月10日起月投保金額調整後,身心障礙被保險人應負擔保險費所增加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3年。)
  2. 身心障礙被保險人於中途退保時,其退保翌日起至當期末止已預繳之保險費,或身心障礙者資格變更,其應調整補助款差額之保險費,本局於計算投保單位當月份應繳保險費時一併沖還或調整。至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其上開期間之身心障礙者保險費金額,本局亦一併於當月向所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結算。
  3. 補助標準: 
身心障礙程度 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比例 每月自付保險費金額
(四捨五入至元)
中央補助金額
(四捨五入至元)
總額
(四捨五入至元)
極重度、重度 100%(全額) 0 0 0
中度 50%(二分之一) 7 4 11
輕度 25%(四分之一) 11 6 17
最後更新日期: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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