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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局審查100年度原住民給付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之審核基準

主旨: 公告本局審查100年度原住民給付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依據: 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及第53條第1項第4款。
說明: 現行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程係於次年度5月底前申報,惟財稅機關需至12月底方可彙整完整之個人綜合所得資料,因發放原住民給付屬全國性措施,基於資料完整性與公平性之考量,故100年度之資格審核,不宜以尚未完整之99年度所得檔查調結果作為審核標準,而應以全國資料皆已建置完整之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為審核依據,以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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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100年7月19日保國三字第10060496982號公告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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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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