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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我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是否可以在申報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如果可以,要在申報哪一年的綜合所得稅時扣除?

  1.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都可以在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但合計其他保險 ( 如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 ( 健保費除外 ) ,以不超過 2 萬 4 千元為限。
  2. 得申報扣除的年度是以您「繳費當月」所屬的年度為準,而不是以您應繳的保費月份來計算。舉例來說,您於112年2月繳納111年11月和12月的保險費,因您是112年2月繳納的,所以您在申報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才可以列舉扣除,即112年度國民年金繳費證明所列之已繳納總金額,係您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實際繳納之金額。
最後更新日期: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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