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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費一定金額以下利息免徵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00174076號令訂定發布

一、本規定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逾期繳納保險費,其按月核計應繳納利息金額於新臺幣三十元以下者,免徵其利息。
最後更新日期:201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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