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暨該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40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0條暨該施行細則第36條及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後彙繳本局,投保單位應掣發收據或註明於被保險人薪資單(袋)上。故投保單位依規定扣、收繳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掣發收據予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