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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或低報員工的就業保險投保薪資,或未依規定負擔員工就業保險費,有無罰則?

  1. 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10倍罰鍰。
  2. 投保單位將員工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3.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員工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最後更新日期: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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