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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100年7月1日修正公布生效時已年滿65歲且具農保被保險人身分者,無國民年金法第7條修正規定之適用,不得追溯自年滿65歲前退農保並參加國保。

依內政部100年8月5日台內社字第1000132931號函釋略以:「有關於本法(國民年金法)100年7月1日修正公布生效時已年滿65歲且具農保被保險人身分者,可否追溯自年滿65歲前退農保並參加國保部分,按本法第7條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又農保條例第6條第1項但書雖規定,農保被保險人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者,得選擇參加該保險,惟查農保條例並無得追溯退保並參加國保之規定。是以,本法(國民年金法)100年7月1日公布生效前已年滿65歲且具農保被保險人身分者,因其於年滿65歲時仍參加農保,依規定即非屬國保之納保對象,自無本法第7條修正規定之適用。」

是據內政部上開函釋,國民年金法100年7月1日修正公布生效時已年滿65歲且具農保被保險人身分者,無國民年金法第7條修正規定之適用,不得追溯自年滿65歲前退農保並參加國保。

附表:國民年金法第7條修法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100年6月29日修法前條文
第七條  第七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一、 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 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二、 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三、 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三、 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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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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