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如果生病或受傷,住院4日以上,不能工作,以致未取得原有薪資(或請特休假、排休等假別,取得原有薪資)可以申請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傷病給付。又傷病給付係按日計算,傷病期間超過15日,可以15日為1期,於期末請領。如須長期治療者,得分次請領,亦得於恢復工作後(普通傷病為出院後)一次請領,惟務必於5年(101年12月21日修正施行)請求權時效內辦理請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