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傷病給付功能旨在提供被保險人因傷病導致薪資短少之補償,以維持其生活安定。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6月29日勞保2字第0950057148函釋規定,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保,如因傷病住院診療,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