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是在國外生產(或早產、死產)的,申請書件有什麼特別規定嗎?
您要備妥您本人的護照影本和國外開具的嬰兒出生證明書(或早、死產證明書),依下列規定辦理:
- 如果是在外國製作的文件,必須經過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如果是在國內由外國駐台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的文件,必須經過外交部複驗。
- 如果是在大陸地區製作的文件,必須經過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驗證。
- 如果是在香港或澳門製作的文件,必須經過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 如果是外文證明書,必須檢附經過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譯本。
- 如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上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