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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在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期間,因為身心障礙證明到期,辦理重新鑑定身心障礙程度後,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符合內政部公告視為無工作能力的障礙類別及等級,那之後在領取年金期間,還需要再辦理評估工作能力嗎?

  1. 如果您的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符合視為無工作能力的障礙類別及等級,原則上,在領取年金期間,就不需再辦理評估工作能力。不過,若在領取年金期間,您的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又有改變,那就要再依您新的障礙類別及等級,才能確定是否需要再辦理評估工作能力。
  2. 如果您的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不屬於視為無工作能力的障礙類別及等級,之後在領取年金期間,於屆滿5年時,必須要辦理評估工作能力的複查。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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