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原來在領取遺屬年金的人,因為條件不符停發,後來如果又再符合其他請領條件時,需要重新提出申請嗎?
- 如果當初是因為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拘禁或失蹤等原因而停發的人,勞保局會在收到法務或警政機關提供原因消滅的資料當月開始,主動恢復發給,遺屬不需要重新提出申請。遺屬如果可以自行舉證停發原因已經消滅,當然也可以主動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 如果是因為其他條件不符而停發的人,如果後來又符合別的請領條件時,必須重新檢 具符合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向勞保局申請恢復發給。如果勞保局重新審查符合請領資格,就會恢復發給。
- 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的每月工作收入,自109年6月(含)起以未超過「基本工資」為請領條件;至於109年5月(含)以前之每月工作收入,為未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前因為工作收入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而被停發的案件,修法後(109年6月)已符合請領條件(未超過基本工資),須重新提出遺屬年金給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