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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的朋友說他們公司同意員工一邊上班、一邊向勞保局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該如何檢舉?

  1. 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係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假規定並保障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基本生活,依法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始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1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2. 如果申請人實際上並未親自撫育子女,且仍持續在公司上班領薪,自不符合請領規定,不得向本局申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倘若公司或申請人刻意隱瞞事實,造成本局誤核發該項津貼,本局除了應追回津貼款項外,另將依就業保險法第36條規定,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並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如詐欺、偽造文書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3. 民眾檢舉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不法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情事,請提供投保單位名稱、被檢舉對象之姓名等身分資料或任職單位名稱及具體工作內容等相關資料,以利本局派員訪查。
最後更新日期:201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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