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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何謂「農業用地」?

 得扣除計算土地價值之「農業用地」係指:

  1.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所定之農業用地。
  2. 其他依法徵收田賦或免徵田賦之土地:
    係指稅捐機關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或「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上之「財產別」登錄為「田賦」之土地。

注意:如有應屬徵收田賦或免徵田賦之土地,而未於財稅資料系統登錄者,經向稅捐機關申請復查後得補登或改課田賦者,可另檢附稅捐機關出具徵收田賦之相關證明文件(改核公文、更新後之最新財產查詢清單)送勞保局申請重新審核。
 

最後更新日期: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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