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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以下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者,是否符合視為無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

  1. 甲君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障礙類別編碼為第1類「b110」(意識功能),該項功能的障礙等級為極重度,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該項編碼評定標準,即屬視為無工作能力者。
  2. 乙君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障礙類別編碼為第1類「b122」(整體心理社會功能),該項功能的障礙等級為「重度」,且其對應的國際疾病碼(即ICD碼)為「299.01」,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該項編碼評定標準,即屬視為無工作能力者。
  3. 丙君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障礙類別為第1類、第7類,其中,第1類編碼為「b147」(心理動作功能),該項功能的障礙等級為極重度,第7類編碼為「b730」(肌肉力量功能),該項功能的障礙等級為中度,其ICD碼之一為「295.01」,因第1類編碼「b147」的等級為極重度,且ICD碼為「295.01」,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該項編碼評定標準, 即屬視為無工作能力者。
  4. 丁君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障礙類別為第5類「s560」(肝臟結構),該項結構的障礙等級為「極重度」,且其身心障礙鑑定報告之「活動參與與環境因素」總分為97分,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該項編碼評定標準,即屬視為無工作能力者。
  5. 戊君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障礙類別為第6類「b610」(腎臟功能),該障礙類別編碼未在「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中,即非屬視為無工作能力者。
  6. 己君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障礙類別為第1類、第2類,其中,第1類編碼為「b140」(注意力功能),第2類編碼為「b230」(聽覺功能),該二項編碼均未在「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中,即非屬視為無工作能力者。
  7. 庚君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障礙類別為第4類「b410」(心臟功能),該項功能的障礙等級為「極重度」,惟其身心障礙鑑定報告之「活動參與與環境因素」總分為60分,不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該項編碼評定標準,即非屬視為無工作能力者。
     
最後更新日期:20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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