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102年6月3日農輔字第1020023043號函示,已領取老農津貼因排富因素停止發給者,嗣後因其所得、土地、房屋之排富條件消失,符合請領資格時,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3項「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規定,由勞工保險局比對後,於符合請領資格(即原因消失)後之次月起予以發給,免再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