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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年金給付

請領要件

  1. 一、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未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勞保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與出生年次對照表
    出生年次 46年(含)以前 47 48 49 50 51 52年(含)以後
    法定請領年齡(註1) 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65
    民國 98-106 108 110 112 114 116 依出生年次計算滿65歲之年度
    請領減給年齡 年齡 55-59 56-60 57-61 58-62 59-63 60-64 60-64
    民國 98-105 103-107 105-109 107-111 109-113 111-115 依出生年次計算滿60~64歲之年度(註2)
    註1: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之法定請領年齡自勞保年金制度98年1月1日施行日起為60歲,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提高到65歲為上限。
    註2:52年次出生請領減給年齡對應之民國年為112-116年;53年次出生請領減給年齡對應之民國年為113-117年,依此類推。
  1. 二、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1. 三、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 注意事項:
    1. 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日後亦不得以未離職為由要求退回已領給付。
    2.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如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3.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後死亡,如果有未及撥入死者帳戶的老年年金,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如果死者有老年給付差額,得由符合規定的受益人,另外再選擇請領差額。
最後更新日期: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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