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麗麗嫁給阿牛時,阿牛已有1個與前妻所生的兒子-大雄,麗麗未辦理收養大雄的手續。麗麗於阿牛名下的農地從事農作、並持該農地以自耕農資格參加農保後,阿牛想把名下農地過戶給大雄(大雄與阿牛、麗麗同戶),那麗麗還能繼續加農保嗎?
勞保局解釋:
1.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者,其一為農會法第12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另一為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稱非會員)。會員自耕農依「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持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0.1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非會員自耕農依92年6月14日修正施行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係持本人、配偶、同戶滿1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至於麗麗可否持大雄之農地繼續加保,必須依「麗麗與阿牛之結婚日期」、「麗麗與阿牛結婚當時大雄的年齡」等因素綜合判斷,分述如下:
(1)結婚日期在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日據時代):因依當時台灣民事習慣,繼母與夫前妻之子之關係,為準親生母子之關係,是麗麗得於大雄名下的農地從事農作,並持該農地以自耕農資格繼續參加農保。
(2)結婚日期若是在民國34年10月25日至74年6月4日(台灣光復後至民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前)期間者:
a.若結婚當時大雄的年齡未滿7歲,因依當時法律,自幼扶養不須收養手續(視同收養),是麗麗得於大雄名下的農地從事農作,並持該農地以自耕農資格繼續參加農保。
b.若結婚當時大雄的年齡已滿7歲,則因非屬視同收養之養子女,故麗麗縱有於大雄名下的農地從事農作,依法仍不得持該農地以自耕農資格參加農保。
(3)結婚日期若是在民國74年6月5日(含)(民法親屬編修正生效)之後:因未依法辦理收養,大雄僅是繼子(繼子不是擬制血親),故麗麗縱有於大雄名下的農地從事農作,依法仍不得持該農地以自耕農資格參加農保。
勞保局提醒您:
1.92年6月14日(含)之後以非會員自耕農資格加保者,若辦理土地過戶手續時,應注意過戶後之土地所有權人與農保被保險人是否有符合「同戶滿1年之直系血親」的資格條件。如係持繼子女名下之農地繼續參加農保,則其與該繼子女須已辦理收養、具準親生關係或依法可視同收養,始符合農保加保規定。
2.農保被保險人於農保加保期間,若加保農地、戶籍有異動,會對農保資格造成影響,應儘速向所屬基層農會申報、重新審查農保資格,並經農會審查通過,農保資格才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