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核定發給後,始檢具相關文件申請眷屬補助者,應自何時發給眷屬補助。

勞動部103年10月27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399號函: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保險給付權益,申請失能年金給付加發眷屬補助者,其配偶或子女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2第1項所定之條件時,若無罹於時效或其他法所明定之事由,該眷屬補助得自符合加發條件之當月起發給。至如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重新向保險人申請者,自停止發給原因消滅之當月起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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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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