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育嬰留職停薪

一、適用對象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又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前述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另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又依勞動部104年4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令釋:「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因此,自104年4月27日起,若雇主同意任職未滿6個月的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該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

另依勞動部105年11月8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2607號令釋:「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後段規定,同意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上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仍應符合『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之規定。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生效。」是以,雇主優於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給予被保險人育嬰假,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育嬰假不超過2年,可以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

二、申報繼續加保手續
  1. 書面申報
    (1)合一申報:被保險人如同時申請育嬰津貼及繼續加保,可填具「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投保」欄位,勾選「同意繼續投保」。
    (2)僅申報續保:如未申請育嬰津貼,僅申報繼續加保,應填寫「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如不便透過投保單位辦理,得由被保險人自行填寫申請書) ,於被保險人留職停薪當時掛號郵寄(或派人專送)本局登錄。
  2. 網路申辦
    (1)個人申請:被保險人登入本局全球資訊網「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可同時點選「同意繼續投保」。
    (2)單位申請-合一申報:網路單位透過本局「e化服務系統」,選擇「給付申辦作業」〉「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辦」,可代辦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同時勾選「同意繼續投保」。
    (3)單位申請-僅申報續保:網路單位透過本局「e化服務系統」,選擇「勞保申辦作業」〉「單筆申報」〉「續保/復職作業」,可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之繼續投保、復職、被保險人地址變更作業。
  3. 如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申請書應依下列情形分別檢具證明文件:
    (1)無血緣關係者:應檢附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與收養人及出養人簽訂之試養契約。
    (2)親屬間收養或繼親收養:應檢附法院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網路單位透過本局「e化服務系統」辦理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復職/育嬰被保險人地址變更作業,不需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本局。惟辦理繼續投保作業時,如被保險人子女未辦妥出生登記或為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本局將另行通知投保單位補送相關證明文件。

三、繼續加保效力
  1. 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效力自留職停薪之起始當日起算,至留職停薪之訖日為止。
  2. 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合計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但雇主優於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給予被保險人育嬰假,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育嬰假不超過2年,可以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
  3. 被保險人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符合就業保險法加保規定者,同時繼續參加就業保險),不包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四、投保薪資及保險費
  1. 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雇主如為公家單位,則仍由各機關、學校於年度預算人事費用下勻應),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申請遞延3年繳納,請於上述「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或「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或線上申報育嬰續保頁面之相關欄位勾選遞延繳納保險費,以便正確寄發保險費繳款單。
  2. 被保險人如未申請遞延繳納保險費,本局將在每單月(1、3、5、7、9、11月)寄送前2個月保險費繳款單;被保險人如申請遞延繳納保險費,本局將於遞延繳納期限屆滿後,每單月(1、3、5、7、9、11月)寄送其個人前2個月保險費繳款單,請依限繳納。
  3. 被保險人如同時申請育嬰津貼及繼續加保,被保險人個人保險費繳款單,本局將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上之所填通訊地址寄送;被保險人如未申請育嬰津貼,僅申報繼續加保,被保險人個人保險費繳款單,則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上所填繳款單寄送地址寄送,如未填寫者,本局將寄送至戶籍地址。另線上申報育嬰續保者,則按所填之繳款單寄送地址寄送。
  4. 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但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本局)逕予調整。
五、復職通知
  1.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續保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本局將逕予恢復其一般在職被保險人身分,並同時計收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被保險人如提前復職, 請填具「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寄送本局登錄或透過本局「e化服務系統」之「勞保申辦作業」〉「單筆申報」〉「續保/復職作業」項辦理。
  2. 被保險人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或留職停薪期限屆滿未復職,應填具退保申報表寄(送)本局辦理退保。
  3. 投保單位如歇業、解散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應將所屬被保險人及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一併申報退保,以免繼續計收保費。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19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