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被保險人因所持農地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被農會審查退保者,得於2年內向農會申請重審、恢復農保資格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6年12月22日函示,有關農保被保險人因持以加保土地,經直轄市、縣(市)環保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而被投保農會審查喪失加保資格者,得於2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農會申請重新審查,經農會審查仍符合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視為未喪失。
據此,農保被保險人如因上開情形退出農保者,請儘速(於108年12月21日前)檢具證明文件,向投保農會申請回復加保,以維護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