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類人員於外專法施行後仍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時,應自施行之日(即107年2月8日)起適用勞退新制,施行後始取得永久居留者,自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適用勞退新制。
2.雇主最遲應於施行之日起6個月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即107年8月22日前(或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6個月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辦理,並溯自107年2月8日起(或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提繳。
3.是類人員如欲繼續適用勞基法之退休金規定(勞退舊制),應分別於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即107年8月7日前)或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向雇主表明。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者,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新制(選擇適用勞退舊制者,不需向本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