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施行前已受聘僱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何時起適用勞退新制?
- 是類人員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施行後仍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者自修正之日(即115年1月1日)起適用勞退新制。
- 雇主最遲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即115年7月15日前),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辦理,並溯自修正施行之日(即115年1月1日)起提繳。
- 是類人員如欲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勞退舊制),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即115年6月3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表明。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者,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新制(選擇適用勞退舊制者,不需向本局申報),屆期未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即115年1月1日)起適用勞退新制。
- 另外訂有銜接規定,當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於修正施行(即115年1月1日)以前,依法已經取得永久居留資格者,並可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但尚未表明者,選擇期間可再延長至本次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即115年6月30日)。屆期若仍未表明,雇主應追溯至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之日起提繳勞退新制。【舉例而言:108年2月1日到職之外國專業人才,於114年11月1日取得永久居留資格,依原規定需要在115年4月30日前選擇適用之退休金制度。但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的規定,選擇期間得延長至115年6月30日。但如果屆期仍未選擇,雇主須自114年11月1日起提繳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