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勞工生育補助要點」之補助對象條件者,政府加計生育補助至10萬元,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無須另行申請。)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1)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最近6個月(含當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6計算;加保未滿6個月者,按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2)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相關規定) (3)115年1月1日(含)以後分娩或早產的女性被保險人(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並符合勞保生育給付條件,由政府加計生育補助至10萬元,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