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屬人數計算:以符合申請資格及條件,並已提出請領之受益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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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遺屬年金給付之保險年資計算:指被保險人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計算至死亡當日為止。(100年12月31日(含)以前,年資係按月計算。)
被保險人在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死亡,由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時,該領取之年金給付金額計算,不包含併計勞工保險年資部分。
被保險人年滿65歲但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遺屬年金給付之保險年資計算:指被保險人年滿65歲前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100年12月31日(含)以前,年資按月計算。)
國民年金之月投保金額,自97年10月至103年12月為17,280元,104年1月至111年12月為18,282元,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19,761元。月投保金額調整時,年金給付金額之計算基礎隨同調整。
每月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以下列三種公式依規定計給(元):
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
按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之半數發給
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 × 50%
前項計算後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如不足4,049元時,按4,049元發給。(自113年1月起,遺屬年金給付保障金額調整為4,049元)。
依前述規定計算後之金額,再計算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當序受益人人數,每多1人加發25%,最多計至50%。
符合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且提出申請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應於申請時在申請書上載明給付款項係平均匯入各受益人帳戶,或係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若未能協議,則本局即平均發給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