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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就保保險

Q1.勞、就保保險費可辦理緩繳及減免滯納金嗎?
A:為協助受災單位,本局權宜依個案辦理勞、就保保險費緩繳並免徵滯納金。

Q2.如何認定勞、就保保險費緩繳及免徵滯納金資格?
A:投保單位之通訊地址、登記地址、負責人地址其中任一址為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即符合勞、就保保險費緩繳及免徵滯納金資格。

Q3.一般投保單位緩繳保險費及減免滯納金之期間為何?
A:
(1) 107年6月份以前之保險費,其滯納金統一計至107年8月22日止。
(2) 107年7月份至12月份計6個月的保險費:自寬限期滿日起算,得延後半年繳納,此半年期間免徵滯納金。

保險費月份 繳納期限 緩繳期限
107年07月份 107.09.15 108.03.15
107年08月份 107.10.15 108.04.15
107年09月份 107.11.15 108.05.15
107年10月份 107.12.15 108.06.15
107年11月份 108.01.15 108.07.15
107年12月份 108.02.15 108.08.15

Q4.職業工會、漁會緩繳保險費及減免滯納金之期間為何?
A:
(1) 107年5月份以前之保險費,其滯納金統一計至107年8月22日止。
(2) 107年6月份至107年11月份計6個月的保險費:自寬限期滿日起算,得延後半年繳納,此半年期間免徵滯納金。

保險費月份 繳納期限 緩繳期限
107年06月份 107.09.15 108.03.15
107年07月份 107.10.15 108.04.15
107年08月份 107.11.15 108.05.15
107年09月份 107.12.15 108.06.15
107年10月份 108.01.15 108.07.15
107年11月份 108.02.15 108.08.15

Q5.受災單位如何辦理緩繳保險費及免徵滯納金?
A:
(1) 通訊地址、登記地址、負責人地址其中任一址為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者:
① 投保單位無法按期繳納保險費時,可填具申請書(附件1),以傳真(02-23214665或02-23910630)或郵寄方式向本局申請辦理。如有疑義請洽詢本局分機3555。
② 職業工會、漁會無法按期繳納保險費時,可請填具申請書(附件2),以傳真(02-23581682或02-23416221)或郵寄方式向本局申請辦理。如有疑義請洽詢本局分機2001或3301。
③ 申請書無須使用特定之格式,惟為便利受災單位申請,本局亦提供空白申請書供使用。
(2) 通訊地址、登記地址、負責人地址均非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者:申請辦理同上述方式,並另檢附受災證明(請洽稅捐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區公所、警消機關及里辦公室提出申請)。

Q6.職業工會、漁會所屬被保險人如何申請緩繳保險費?緩繳保險費及減免滯納金期間為何?
A:
(1) 職業工會、漁會所屬被保險人如有受災,比照一般投保單位,填具申請書(附件3)申請辦理。
(2) 107年7月份的保險費:自寬限期滿日起算,得延後半年繳納,此半年期間免徵滯納金。

Q7.欠費催收作業是否暫停?
A:受災單位已提出申請並經本局同意予以緩繳月份之保險費(107年7月至12月份),於108年3月底前暫不催繳、限期繳納及移送行政執行。 

附件下載 格式
附件1.(投保-提繳單位)0823熱帶低壓水災申請緩繳保費申請書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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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職業工會、漁會)0823熱帶低壓水災申請緩繳保費申請書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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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工、漁會個人)0823熱帶低壓水災申請緩繳保費申請書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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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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