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罰則

  1. 一、勞工違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鍰。
  1. 二、投保單位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1. 三、投保單位未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1. 四、投保單位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1. 五、保險人(本局)查對投保單位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時,投保單位拒不出示者,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

 

最後更新日期: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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