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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地上權者,可以自耕農資格參加農保

       原住民保留地是政府為了保障原住民的生計所劃設,具有特定目的、用途和處分限制的土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取得耕作權、地上權之原住民,只要繼續自行經營滿5年,可以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勞保局表示,依法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地上權從事農業工作之原住民,原本就能以「合法使用者」身分參加農保。為了更進一步保障彼等參加農保的權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經修法,自107年9月1日起,依法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地上權的原住民,得準用自耕農資格條件規定參加農保。也就是說,不僅僅是擁有該耕作權、地上權權利的本人參加農保所需符合面積,由「農地0.2公頃或林地0.4公頃」放寬成只要「農地0.1公頃或林地0.2公頃」即得加保,連一起耕種該地之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指公公、婆婆)或媳婦,也得持該地以自耕農資格申請加保,而一同享有農保的保障。

       勞保局補充,農委會此次修法,同時也簡化了資格審查程序,使在尚未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的階段,就能以自耕農資格條件加保,不必「先以合法使用者身分加保,等到繼續經營滿5年、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再持向所屬農會申請以自耕農資格加保」,減省了取得所有權後第二次辦理加保的手續,使原住民朋友參加農保程序更為簡省與便利。
 

上一則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審查辦法已經發布,農民從事農業工作時遭受意外傷害,符合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及上開審查辦法者,得申請保險給付 下一則長期在國外或大陸居住工作及入監服刑的人,不可在職業工會繼續加保
最後更新日期: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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