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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取得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提繳申報作業

取得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納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說明

  1. 一、修法生效日(即108年5月17日)起新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取得永久居留外籍人士,為勞退新制強制提繳對象,雇主應自到職日起按月為其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申報是類人員參加勞保時請於合一表註明「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身分,未參加勞保則須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並檢具居留證影本。
  2. 二、修法生效日前已受僱適用勞基法之取得永久居留外籍人士,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應自修法生效日(即108年5月17日)或取得身分之日(修法生效日後始取得身分者)起適用勞退新制,但勞工如欲繼續適用勞基法之退休金規定(勞退舊制),應自修法生效日起6個月內(即108年11月16日前)或取得身分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向雇主表明,一旦選擇適用勞退舊制後,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勞工適用勞退新制者,雇主應於前述6個月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檢具居留證影本向勞保局申報。
  3. 三、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明定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並自107年2月8日施行,故是類人員之退休金事項,應優先適用該法規定,不得再主張以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身分變更適用制度。
  4. 四、提繳日期在修法生效前,如係屬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請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並填報其永久居留證之統一證號,檢附永久居留證及專業工作證明文件影本(如聘僱許可函、持個人工作許可證者,需同時檢附個人工作許可證及單位出具之工作項目書面說明)(參考格式docx檔odt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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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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