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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年年金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各如何?

1.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未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 勞保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與出生年次對照表

出生年次 46年(含)以前 47 48 49 50 51 52年(含)以後
法定請領年齡(註1) 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65
民國 98-106 108 110 112 114 116 依出生年次計算滿65歲之年度
請領減給年齡 年齡 55-59 56-60 57-61 58-62 59-63 60-64 60-64
民國 98-105 103-107 105-109 107-111 109-113 111-115 依出生年次計算滿60~64歲之年度(註2)

註1: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之法定請領年齡自勞保年金制度98年1月1日施行日起為60歲,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提高到65歲為上限。

註2:52年次出生請領減給年齡對應之民國年為112-116年;53年次出生請領減給年齡對應之民國年為113-117年,依此類推。

(2)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5項(請領年齡逐步提高)及第58條之2(展延及減給)規定。

※ 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①高壓室內作業。
②潛水作業。

(3) 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如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後死亡,如果有未及撥入死者帳戶的老年年金,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如果死者有老年給付差額,得由符合規定的受益人,另外再選擇請領差額。

2. 給付標準: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 減給老年年金: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以5年為限,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提前5年減給20%。
※ 展延老年年金: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 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
※ 提前和延後請領者,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最後更新日期: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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