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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各如何?

  1.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  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2. 給付標準:
    (1)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2)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最後更新日期: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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