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人與外籍配偶及大陸港澳配偶擔任家庭幫傭看護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審查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2年7月2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1字第0920035553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勞工保險局保承新字第1006095759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納新字第1036009798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納新字第1036012834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納新字第1086031717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納新字第11160116474號令修正發布,並溯及自111年5月1日施行

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本國人與外籍配偶及大陸港澳配偶擔任家庭幫傭、看護、居家式托育服務工作參加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職保)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如下列:
(一)本國人:指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外籍配偶或大陸港澳配偶:指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三、受僱於自然人雇主從事下列工作者,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第八條及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以自然人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一)在雇主家庭提供家事服務之家庭幫傭工作。
(二)在雇主家庭提供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之家庭看護工作。
(三)在宅或到宅提供兒童托育服務之居家式托育服務工作。

四、雇主以成年者為限,但不得為下列人員申報加保:
(一)雇主之配偶。
(二)雇主及其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其直系血親之配偶。
(三)雇主及其配偶之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其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配偶。
雇主為外國人時比照本國籍雇主加保方式辦理。

五、受僱勞工參加勞保、職保後,非依勞保條例、災保法規定,不得中途退保,惟僱傭關係消滅時,雇主應於受僱勞工離職之當日申報退保。

六、受僱勞工之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申報。其保險費依勞保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災保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七、投保申請手續比照勞保條例及災保法自願投保單位申請手續之規定,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雇主及受僱勞工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各一份;如為外國籍人員,以在我國居留證明文件或外國護照替代之。
(二)僱傭證明:內容應包括僱傭日期、從事工作性質、每月薪資,經勞雇雙方簽名蓋章,且經雇主住所所在地之村里長簽署見證,其格式如附件。
受僱勞工如為外籍配偶或大陸港澳配偶,除已檢附註記「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之居留證影本外,應同時檢附與本國設有戶籍國民結婚之證明文件或離婚、配偶死亡獲准居留之證明文件影本。

八、雇主同時僱用多數幫傭、看護或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擔任相同或不相同性質之工作欲申報加保時,應將所僱勞工全部申報參加勞保、職保為被保險人。其工作性質以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之行業統計分類中「家事服務業」所列舉家庭僱用幫傭、看護、司機、廚師等供自用服務活動為限。

九、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悉依照勞保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災保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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