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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中華民國68年10月18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40285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77年10月2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勞保1字第24689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9年7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89勞保2字第0031427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勞保2字第0970140659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

第一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由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 辦理原有勞工保險年資之保留。

第三條
被保險人轉任軍人、公務人員或私立學校教職員後,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由其本人或委託其原有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

第四條
被保險人老年給付年資之計算,以參加勞工保險有效投保年資為限;其老年給付標準之計算,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請領老年給付時,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請領老年給付時,應備下列書件:
一、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三、依法退職之證明文件。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最後更新日期: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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