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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8項訂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及證明文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八項訂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高壓室內作業。
二、潛水作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月8日勞保2字第0970140691號令

核釋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證明文件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定高壓室內作業者:離職退保前依該標準第二十八條規定作成之紀錄等文件,且經雇主或投保單位蓋章證明。

二、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定潛水作業之工作者:離職退保前依該標準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從事職業潛水作業之資格、紀錄等文件,且經雇主或投保單位蓋章證明。
最後更新日期: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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