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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單位
茲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8條規定,指定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及福建省之金門、馬祖(簡稱台閩地區)為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
行政院68年6月29日台68勞字第6361號令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益事業」如何認定乙案。
公益事業係指凡裨益大眾之公共設施及增進共同利益,而非以營利為目的者,其範圍包括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依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均屬之。
內政部68年9月8日台內社字第28616號函
外商代表人辦事處員工,可自願加保。
為外商經依法核准在我國境內所設代表人辦事處員工,本部同意以代表人為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自願參加勞工保險。
內政部71年7月14日臺內社字第98515號函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寺廟,可自願投保。
(1)查本部於48年6月24日會同司法行政部商決有關人民團體辦理社團法人登記之釋示,業經報奉行政院71年9月24日臺71內16271號函重行釋示:「人民團體除特別法另有規定外,非經依法向法院登記,不能認係社團法人」在卷。
(2)寺廟管理委員會係以達成寺廟設立目的所組成之內涵組織,不具法人地位,其所僱員工,應非勞工保險條例強制投保之對象。
(3)寺廟如欲成立財團法人,應依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有關規定辦理。凡非以營利為目的,增進大眾共同利益且已依法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寺廟,依本部68年9月8日臺內社字第28616號函示,應屬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益事業」範圍,其所僱員工應為勞工保險條例強制投保之對象;至未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寺廟,可依同條例第8條規定,自願參加勞工保險。
內政部71年11月3日臺內社字第115931號函
依法登記持有證照之宗教團體其所屬神職人員,如係受僱專任從事工作並支領報酬者,得以該宗教團體為投保單位申報加保。
依法登記持有證照之宗教團體,其所屬神職人員,如係受僱專任從事工作並支領報酬者,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以該宗教團體為投保單位申報加保。至神職人員如僅義務從事教義宣揚,而非受僱專任從事工作並支領報酬者,非勞工保險條例適用之對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9月1日臺77勞保2字第18874號函
已辦理營業或財團法人登記之事業機構等單位,若非屬政府登記有案之訓練機構,在接受政府委託代為辦理職業訓練時之受訓學員,同意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12月12日台79勞保2字第29948號函
未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之各業雇主及其所僱員工辦理加保規定釋疑。
(1)為配合勞工保險條例之修正,並督促雇主履行照扶員工之責任,對於依法應辦理而尚未辦理工商登記之雇主,應請工商主管機關輔導辦理工商登記後,以事業單位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2)未辦理工商登記而於稅捐機關編有稅籍或有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如願為其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得提具稅籍或統一發票購票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不得透過職業工會辦理加保。
(3)未辦理工商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或未編列稅籍之雇主,及其所僱用之員工,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月12日臺80勞保2字第00813號函
受僱自然人之外籍家庭幫傭、監護工,得以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保
外籍家庭幫傭受僱於自然人非勞工保險強制加保對象,以自願加保為原則。外籍家庭幫傭係有一定雇主之勞工,其參加勞工保險以雇主為投保單位檢附聘僱許可證明文件及工作許可證等影本,直接向勞保局辦理加保手續。受僱於自然人之外籍監護工加保問題,亦比照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2月16日台81勞保2字第45120號函
有關本國籍家庭幫傭及褓姆參加勞工保險釋疑
(1)凡受僱於私人家庭(由雇主提供工作場所)從事褓姆工作者,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有關無一定雇主勞工之規定,即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而以該工作獲取報酬維生之勞工,准以無一定雇主之身分由本業工會加保。
(2)對於照顧同一雇主之嬰兒或單一嬰兒,無論是否由雇主提供工作場所從事褓姆工作之勞工得依雇主之意願比照外籍家庭幫傭自願加保方式,由雇主(自然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6月28日台82勞保2字第11729號函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連絡處員工得自願參加勞保。
有關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連絡處員工,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以負責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9月20日臺84勞保3字第130948號函
收容人於法務部所屬監院所附設之技能訓練中心參加職業訓練者,應依規定參加勞保。
貴部(法務部)部分監院所依據職業訓練法附設之技能訓練中心,如已報請政府登記在案者,即屬「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於該技能訓練中心參加職業訓練之收容人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加保。至其保險費之負擔應依同條例第15條第1款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3月23日台87勞保2字第009935號函
個人計程車非屬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辦理投保。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8條所規定之投保單位,其屬事業單位者以僱有員工者為限,未僱用員工之事業負責人尚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辦理加保。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5條規定,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僱用他人。其即非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投保單位,亦不得僱用員工,又非屬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辦理加保。惟若台端符合上開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月19日台88勞保2字第002704號函
專門技術人員所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應以該專門技術人員本人名義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查專門技術人員如律師、會計師、專利代理人、代客記帳業者等因執行職務需要設置之事務所,因非權利義務之主體,自不能為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所定之投保單位,其所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仍應以該專門技術人員本人名義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5月19日勞保2字第0920023259號令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從業人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辦理加保。
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為會員者,始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由所屬職業工會申報加保。另查勞工在受僱單位或在職業工會辦理加保,涉及雇主責任及保險費負擔比率等相關問題,若任由受僱於一定雇主之勞工亦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將使雇主規避應有之社會保險連帶責任,而轉嫁由政府負擔(全民負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設立,且向主管機關報備有案者,得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投保單位為其僱用之員工辦理加保。至前依「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而設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已成立投保單位,仍得比照該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其僱用之員工辦理加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7月15日勞保2字第0920034180號函
接受政府委託之研究計畫主持人所聘僱之研究助理,得由研究計畫主持人申請成立投保單位,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辦理加保。
有關因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所延聘之研究助理應如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一節,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以僱傭關係為前提,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符合第8條規定之勞工,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是以本案研究助理如係由國科會或學校或醫院等單位所聘僱,應依前開規定由該單位為其辦理加保。另該等研究助理如係由研究計畫主持人所聘僱,因係接受政府委託之研究計畫,如研究計畫期程及經費明確,同意得由研究計畫主持人申請成立投保單位,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為所聘僱之研究助理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0月27日勞保2字第0920053933號函
判斷事業單位為強制投保對象或自願投保對象,應以事業單位之規模為依據,即僱用人數之計算應包含該單位僱用之所有員工,以保障勞工之生活安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5月24日勞保2字第0940023979號函
有關外商公司在我國境內所設代表人辦事處或連絡處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一案,同意依貴局(勞保局)所擬以外商公司名稱並加註○○○代表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9月2日勞保2字第0940045694號函
以自然人為勞保投保單位者,其負責人變更時,仍應依規定辦理員工退保,並另以新負責人為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加保。
對於以自然人為勞保投保單位者,其負責人變更時,不須另成立新投保單位之建議,查依本會92年5月19日勞保2字第0920023259號令規定:「查專門技術人員如律師、會計師、專利代理人、代客記帳業者等因執行職務需要設置之事務所,因非權利義務之主體,自不能為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所定之投保單位,其所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仍應以該專門技術人員本人名義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是以該等單位負責人變更時,仍應依規定辦理員工退保,並另以新負責人為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加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2月10日勞保2字第0950003423號書函
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得以自願加保方式與其自聘助理同一投保單位加保。
依本會81年10月19日臺81勞保2字第35151號函示規定,有關地方民意機關預算編列內由民意代表自聘之助理,如專任受僱從事助理工作,並獲致報酬,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地方民意代表(即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於地方民意代表卸任時辦理退保。另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3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並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本案地方民意代表如為預算編列之自聘助理參加本保險者,得依上開法條規定,與其自聘之助理以同一投保單位,自願參加勞工保險,於其卸任時辦理退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2月19日勞保2字第0960033846號函
地方民意代表之助理,如其雇主為地方民意代表,應以地方民意代表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依內政部98年6月15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033395號書函略以: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費補助條例第6條修正條文於本(98)年5月27日公布施行後,…助理由議員聘用,依該法雙方訂立書面契約,雇主為議員;但所需之勞保費、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等均由議會編列預算支應。」據此,本案地方民意代表之助理,如其雇主為地方民意代表,應以該地方民意代表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地方民意代表本人並得與其自聘助理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6月22日勞保2字第0980076239號函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所稱「行號」釋疑。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現提高為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司、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爰旨揭所詢之行號,應以附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為準,其僱用5人以上員工,即屬強制投保單位,未僱用員工5人者,即得依勞保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願參加勞工保險。至於非屬前開範圍者,得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第8款或第2項規定,檢附相關證件影本,依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僱於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0月5日勞保2字第0990034564號函
幼兒園性質可歸屬公益事業,其僱用員工5人以上者,自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
按幼兒為國家未來重要的人才資產,幼兒園係為照顧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其為增進公共利益而設。為保障幼兒園員工之勞工保險權益,且幼托整合後,原托兒所已占幼兒園大多數,是以,幼兒園性質可歸屬公益事業,其僱用員工5人以上者,自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6月27日勞保2字第1020140414號函
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2款規定成立投保單位者,應為僱用之全部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準用第6條之規定,雇主依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2款規定成立投保單位者,應為所僱用之全部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以保障渠等員工之勞保權益。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1月11日台81勞保2字第06520號函及82年2月13日台82勞保2字第04239號函,有關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之勞工,如其表示自願參加勞保,雇主即有強制承諾之義務,如未加保致權益受損,則有上開第72條規定之適用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勞動部103年6月27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226號函
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或報備之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保障其所僱員工之保險權益,得比照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7月15日勞保2字第0920034180號函示,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及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檢附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勞動部103年8月4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263號
受僱公職人員候選人或擬參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並獲報酬之工作人員,得以候選人或擬參選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有關貴局函報「公職人員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注意事項」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公職人員候選人或擬參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注意事項」一案,本部俢正備查。
勞動部104年7月3日勞動保2字第1040140347號函
註:111年5月1日「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注意事項」修正為「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注意事項」,依該注意事項第3點,受僱擬參選人或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並獲致報酬之工作人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及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以擬參選人或候選人(自然人)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為保障依「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成立巷弄長照站之村(里)辦公處所僱員工之勞保權益,同意貴局所擬,依前開計畫成立巷弄長照站之村(里)辦公處,得以村(里)長辦公處名稱並加註(○○村(里)長)為投保單位,為所屬員工申報加保。另有關就業保險部分,應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辦理加保。
勞動部107年8月28日勞動保2字第1070140431號函
本案村(里)辦公處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僱用之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以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事宜,比照本部107年8月28日勞動保2字第1070140431號函釋規定辦理。
勞動部108年3月14日勞動保2字第10801401501號函
核准在台設立之外僑學校,究否屬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之私立學校疑義案
旨揭所詢因涉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疑義,經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109年5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51663號函復,略以私立學校法雖經修正,尚不影響外僑學校為私立學校之性質,爰核准在台設立之外僑學校,係屬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私立學校。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5月29日台82勞保2字第2924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勞動部109年6月5日勞動保2字第1090140227號函
有關所報自然人農民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核發之農場經營事實證明文件,得否為僱用之勞工申報加保一案,依本部109年10月29日研商「農民僱用農業移工之勞保加保疑義」案會議結論,渠等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認定屬農場,爰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為所僱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勞動部109年11月24日勞動保2字第1090140555號函
依行政法人法及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設立之行政法人所僱勞工,其參加勞工保險相關疑義案
查勞工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皆屬職域社會保險,依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有關貴局來函所提考量行政法人之性質並兼顧相關人員保險權益之實務做法,與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意旨尚無不合。又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借調至行政法人,於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繼續參加公保者,依前開說明,非屬行政法人應強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之人員。
勞動部110年2月19日勞動保2字第1100140070號函
工會、漁會所僱會務人員之勞工保險加保疑義案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益事業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又公益事業係指凡裨益大眾之公共設施及增進共同利益,而非以營利為目的者,其範圍包括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依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均屬之。
按工會係為爭取及保障勞工權益為目的,依其任務及民法分類規定,應屬公益法人。爰所詢工會所僱會務人員之加保,仍請貴局依上開規定本權責認定之。另有關漁會所僱會務人員之加保,貴局得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明漁會之性質後,本權責認定之。
勞動部111年8月1日勞動保2字第1110150478號函
有關村(里)辦公處辦理「兒少課後照顧」,成立投保(提繳)單位為所僱用之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暨提繳勞工退休金疑義
(1)旨案與本部107年8月28日勞動保2字第1070140431號函及108年3月14日勞動保2字第10801401501號函,有關依「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成立巷弄長照站及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皆係基於政府辦理之社會福利服務計畫,以村(里)辦公處為服務據點,僱用員工提供在地化照顧服務,性質相近。爰村(里)辦公處辦理旨揭業務僱用之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事宜,比照本部上開2函釋規定辦理。另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部分,比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為所僱人員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2)嗣後如遇與本案性質類似者,請比照前開函釋辦理。
勞動部112年3月14日勞動保2字第1120157611號函
最後更新日期: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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