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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費一定金額以下利息免徵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00174076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151260490號令修正發布第1、2點條文;增訂第3點條文;並自115年10月1日生效

一、本規定依國民年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逾期繳納保險費,其按月核計應繳納利息金額於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免徵其利息。
三、本規定修正生效前已寄發之利息繳款單,於修正生效時尚未繳納者,適用修正後規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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