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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被保險人的繼父母死亡,可否請領喪葬津貼?

民法修正前(民國74年6月5日)被保險人於繼父(母)與生母(父)結婚時未滿七歲,且與繼父(母)同一戶籍自幼受其扶養或檢附被保險人自幼受其扶養及繼父(母)生前有收養被保險人為子女之意思表示之相關證明文件,即得視同為養父(母),請領其喪葬津貼。其他未經辦理收養登記者,不得請領。

最後更新日期: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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