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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求權,有無時間限制?

  1. 辦理求職登記之期間:98年5月1日修法施行前已離職退保者為5年;至98年5月1日修法施行後離職退保者為2年。
  2.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求權自「受訓之日起算2年內」。
     
最後更新日期:20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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