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2)子女滿3歲前。
(3)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2.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110年7月1日起政府加發20%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無須另行申請,相關補助要點及常見問答詳見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專區)
3. 給付期間
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按月於期初發給。但被保險人提前復職者,計至復職之前1日止;中途離職者,計至離職當日止。未滿1個月者,以30日為1個月,按比例計算發給。(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起始日為115年1月1日前,且請領期間持續至115年1月1日後者,其津貼發給之方式,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即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例:小花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6,300元,育嬰留停期間為115年2月5日至同年4月20日,每期區間及可領金額如下:
(1) 第1期:2月5日至3月4日,可領29,040元。
(2) 第2期:3月5日至4月4日,可領29,040元。
(3) 第3期:4月5日至4月20日,計16日,按比例計算為0.53個月(16/30,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第3位四捨五入),可領15,391元。(29,040元×0.53個月)
4. 注意事項
(1)被保險人確有向受僱單位辦妥育嬰留職停薪請假手續,並確實親自撫育子女者始能申請津貼。
(2)被保險人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發給1人為限。
(3)自111年1月18日起,父母同為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同一名子女父母可分別請領6個月津貼,合計最多可請領12個月。
(4)被保險人如「提前復職」或與投保單位「終止僱傭關係離職退保」,應通知本局停發。
(5)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兼任其他單位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合夥人、經理人等),已有從事非育嬰之情事,不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6)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有工作,或參加職業訓練領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7)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於農會參加農保者,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8)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期間,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