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老農津貼排富規定之所得審查,已公告係採計106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12月25日農輔字第1070024105號公告,該會審查108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3項第1款所定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係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106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第一次申請老農津貼時就因年所得逾新臺幣50萬元而不符老農津貼申領資格者,若106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已未超過新臺幣50萬元,應於108年1月重新提出申請。經勞保局重新審查確實已符合申領資格,即自重新申請日當月起開始發給老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