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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以「小地主大佃農」資格繼續參加農保之適用對象!

為持續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建立老農退休機制,農委會於108年2月13日以農輔字第1080022223號令放寬農保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除農地所有權人外,其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以該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參加農保,且符合該款其他規定者,亦得繼續參加農保,並自即日生效。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本條例97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前已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年滿65歲且年資累計達15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該規定原僅限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始得繼續加保。108年2月13日令釋發布後,以該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加保之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符合該款其他規定者,也可以繼續參加農保。

勞保局提醒符合上述規定之農民朋友,可攜帶相關資料至投保農會辦理農保續保,以保障農保加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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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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