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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申請國民年金保險給付,無力一次繳清欠費者,可善用分期繳納措施。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時,如果有保險費未繳清,勞保局會暫行拒絕給付。如無力一次繳納積欠的國保保費,可善用分期繳納措施,向勞保局辦理分期繳納,經審核通過後,每月準時繳納分期保費,就可請領相關的國民年金保險給付。

辦理分期繳納須符合下列2項規定:
  1. 應繳總額達新臺幣3,000元以上。
  2. 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下(年滿65歲或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申請分期繳納者,不受公告年度個人所得50萬元以下的限制)。
分期繳納以1個月為1期,最多以40期為限,各期應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000元。針對年滿65歲或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的被保險人,前3期應繳金額得依序以其首3個月欠繳的保險費計算。例如被保險人前3個月(98年1月至3月)每月保險費為674元,則分期之第1期至第3期金額每期應繳674元。

被保險人申請時應填具「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繳納申請書」及簽章後寄送勞保局辦理。申請通過後,每期都須按期限繳納,如有任1期未依限繳納,即視同全部到期,領取年金給付者,勞保局會停止核發,另已申請且經核准分期繳納的保險費,不得再次申請分期繳納。

此外,超過10年補繳期限的欠費,不能補繳也不計入保險年資,亦不得辦理分期繳納,未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時不能選擇以A式發給(加計3,628元),只能終身以B式發給,至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則無基本保障金額(4,8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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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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